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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所有之「A 土地」坐落於乙所有之「B 土地」當中,但「A 土地」並無任何道路可聯絡通行至公路,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對乙依法有何權利可主張?(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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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袋地通行權(鄰地通行權)之要件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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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乙得主張「袋地通行權」。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題示甲之A地坐落於乙之B地中,且無任何道路聯絡至公路,屬於「袋地」。故甲依法得對乙主張通行B地以至公路之權利,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小題 (二)

承(一),如甲是「A土地」之承租人,其結論有無不同(4分)?又如甲是「A土地」之典權人,其結論有無不同(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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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相鄰關係規定(特別是袋地通行權)是否準用於承租人及典權人等非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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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甲為「承租人」,結論無不同:實務與學說見解多認為,基於土地利用及相鄰關係之本旨,相鄰關係之規定應類推適用於土地承租人或其他使用權人。因此,甲雖僅為承租人,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787條主張通行權。
  2. 若甲為「典權人」,結論無不同:依民法第914條準用同法第833條之1,再準用同法第774條至第798條之規定,典權人間或典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之相鄰關係,準用所有權人相鄰關係之規定。故甲為典權人時,可直接依法律準用之明文,主張民法第787條之袋地通行權。

📜 參考法條

民法第787條 民法第833-1條 民法第914條 民法第4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