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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3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對乙所有之花瓶無任何權限,卻仍與丙訂定買賣該物之契約,並交付該花瓶予丙。甲以自己名義與丙簽約,該行為效力為何(7 分)?若該花瓶係甲自乙處竊取而來,丙是否取得其所有權(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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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出賣他人之物的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無權處分)。區分善意受讓與盜贓物回復請求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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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為效力(7分): (1) 債權行為:甲以自己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屬出賣他人之物。基於債權行為之相對性,該買賣契約有效。 (2) 物權行為:甲將乙之花瓶交付予丙,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非經有權利人(乙)承認,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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