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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6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某甲為避免其財產被債權人查封,與某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之進口跑車(下稱 A 車)以買賣方式賣給某乙,並暫放在某乙處,由其代為保管,約一年後,某乙將 A 車出售予不知情之某丙,因某乙表示仍欲繼續使用 A 車,二人遂約定由某乙繼續占有 A 車,約定在一個月後交付,惟在某乙占有 A車期間,A車旋即為某丁所盜取,某丁私下將其出賣予善意之某戊並交付之。最後某甲在某戊之處所尋獲 A 車,尋獲時 A 車被盜已八個月矣。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某丙是否曾取得 A 車所有權(3 分)?某甲有無方法請求某戊返還 A 車(3 分)?如某甲可向某戊請求返還 A 車,某戊可對某丁為如何主張(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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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效力、無權處分及善意受讓要件(尤以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受讓,引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4771號判例)。接著探討盜贓物回復請求權,以及買賣權利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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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某丙未曾取得A車所有權:甲乙間買賣及物權行為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而無效,乙為無權處分。乙將A車賣給善意之丙,雖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有善意受讓之適用,但因乙、丙間係以「占有改定」(民法第761條第2項)方式交付,依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4771號判例,善意受讓不適用占有改定之情形,須俟現實交付時始生善意受讓之效力。故丙未取得A車所有權。
  2. 甲得向戊請求返還A車:因丙未取得所有權,A車所有權仍屬甲。丁盜取A車並賣給善意之戊且為交付,戊雖具備善意受讓要件,惟A車係盜贓物,依民法第949條規定,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2年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今被盜僅8個月,甲得依民法第949條(或第767條)向戊請求返還A車。
  3. 戊對丁之主張:戊因甲行使回復請求權而喪失占有,可對丁主張:(1)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348條及第353條,準用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之規定,向丁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2)侵權行為:丁故意出售盜贓物致戊受損害,戊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小題 (二)

若某甲可向某戊有所主張,但 A 車卻因可歸責於某戊之事由,在請求返還前毀損滅失時,某甲可否向某戊請求損害賠償?(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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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間之關係,確認戊屬善意占有人,適用民法第953條關於善意占有人對物毀損滅失之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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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可向戊請求全部損害賠償,僅得請求返還其所受利益:

  1. 依民法規定,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依占有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有不同。戊係善意向丁購買A車,屬善意占有人。
  2. 依民法第953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權人僅以因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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