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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8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定作人甲與承攬人乙於 105 年 2 月 1 日簽訂工程承攬契約,契約中明訂須於一年內完工且甲願預先拋棄乙之工程款請求權之時效利益,106 年 5 月 1 日約定之工程施作完成並驗收合格,而乙此時依約已可向甲請求工程款,惟乙遲至 108 年 6 月 1 日始向甲請求給付工程款,甲稱因資金周轉困難僅先給付三分之一之工程款予乙,乙亦同意甲所請,嗣後乙於 108 年 10 月 1 日再向甲請求剩餘三分之二之工程款,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倘乙主張因不可抗力事由故遲至 106 年 5 月 1 日始完工,乙向甲申請展延工期至 106 年 5 月 1 日,甲同意展延工期。其後乙於 108 年 10 月 1 日向甲請求展延工期期間之管理費損失,試問在民法上,乙得向甲請求該管理費損失之可能請求權基礎及消滅時效各為何?(1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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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展延工期管理費損失的請求權基礎(情事變更原則/不當得利/契約約定等),並探討該請求權對應的消滅時效期間(一般時效15年或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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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得向甲請求管理費損失之可能請求權基礎及消滅時效如下:

  1. 請求權基礎: (1) 情事變更原則(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因不可抗力導致工期展延,乙支出額外管理費,若要求乙自行吸收顯失公平,乙可依此規定請求增加給付(管理費)。

小題 (一)

試問司法實務上,甲可否主張該剩餘三分之二工程款之請求已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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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承攬報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起算點,以及預先拋棄時效利益的效力。並檢討甲先給付三分之一工程款的行為是否構成時效中斷事由(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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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理由如下:

  1. 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7條第7款)。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本件工程於106年5月1日驗收合格,乙此時可請求工程款,故時效起算點為106年5月1日,原應於108年5月1日時效完成。
  2. 民法第147條規定:「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故契約約定甲預先拋棄時效利益部分無效。

📜 參考法條

民法第127條 民法第128條 民法第129條 民法第137條 民法第144條 民法第147條 民法第5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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