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2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為籌資需要,分別向乙、丙、丁 3人借款,並將其所有之 A地先後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抵押權予乙、丙、丁3人,擔保債權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試問:(3題,每題 5分,共 15分)
甲為籌資需要,分別向乙、丙、丁 3人借款,並將其所有之 A地先後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抵押權予乙、丙、丁3人,擔保債權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試問:(3題,每題 5分,共 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若乙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次序後,甲復將 A 地設定抵押權予戊,擔保債權額為 100 萬元,嗣若 A 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1,000 萬元,應如何分配予各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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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民法第870-1條第1項第3款(絕對拋棄次序)。分析乙對「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拋棄次序後,乙成為與丙、丁同一次序。再考慮戊是否受拋棄效力影響。
小題 (一)
在各抵押權存續期間中,抵押權人乙依民法規定,為抵押權人丁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嗣若 A 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1,000 萬元,應如何分配予各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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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民法第870-1條第1項第2款(次序之拋棄)。計算拋棄次序後,乙、丁間如何就其原本得受分配之總額按債權比例分配。
小題 (三)
若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丙、丁後,又將 A 地設定地上權予己,己於其上興建 B 屋。若 A 地遭拍賣時鑑價結果不足清償乙之抵押債權,乙得為如何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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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民法第866條(抵押權與後次序用益物權之關係)及第877條(併付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