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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乙結婚並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婚後育有丙、丁、戊、己四位子女。乙因丁出國留學贈與其新臺幣 300 萬元,於戊結婚時贈與其當時市價新臺幣 400 萬元房屋 1 棟,並於己開餐廳時贈與其新臺幣 500 萬元。嗣後,乙、丙因飛機失事同時死亡,丙遺有子女庚、辛。乙死亡時遺有財產新臺幣 2,600 萬元,試問:乙之遺產如何分配?(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號 民法第1138條 民法第1140條 民法第1144條 民法第1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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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確定繼承人:甲(配偶)、丙丁戊己(子女)。因乙丙同時死亡(民法第11條),丙不生繼承,由丙之子女庚辛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配偶與第一順位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應繼分各1/5。
  2. 歸扣計算:生前特種贈與(民法第1173條: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應加入應繼遺產。丁出國留學300萬非特種贈與不計入;戊結婚房屋400萬計入;己營業(開餐廳)500萬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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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確定繼承人及應繼分: 被繼承人乙死亡,繼承人為配偶甲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丙、丁、戊、己。依民法第11條規定,乙、丙因空難同時死亡,推定同時死亡,丙無從繼承乙之遺產。惟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丙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庚、辛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與他繼承人平均,故甲、代位丙(庚辛)、丁、戊、己之應繼分各為五分之一。
  2. 應繼遺產之計算(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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