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男有寡母乙,與前妻丙女生下丁子、戊女。丁子成年後與己女結婚,生下 A。戊女成年後與庚男結婚,生下 B、C、D 後因產後併發症死亡。甲男又與辛女依法再婚。再婚時,辛女已有一未被生父認領之 2 歲非婚生壬,甲男乃與辛女簽訂書面收養契約,以收養壬為其養子,並向法院聲請收養之認可,惟甲男於法院收養認可之裁定確定前一日意外死亡。甲男死亡後一個月,始有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經查,甲男在生前曾為乙之分居贈與新臺幣(下同)60 萬元,為戊女之結婚贈與 30 萬元。試問:甲男死亡而留下 330萬元財產時,應如何繼承?(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074 條
民法第 1079 條之 3
民法第 1138 條
民法第 1140 條
民法第 1144 條
民法第 1173 條
思路引導 VIP
- 確認收養是否溯及生效(第1079之3條)。
- 確認繼承人:配偶辛、子女丁、壬,以及代位繼承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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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壬之繼承權:依民法第1079-3條,收養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收養人於裁定確定前死亡,不影響收養之效力。故壬具養子女身分,有繼承權。
- 繼承人確認:配偶辛、直系血親卑親屬丁、壬,以及戊女先死亡,由其子女B、C、D代位繼承戊之應繼分(第1140條)。
- 應繼遺產計算:甲遺留330萬元。生前因結婚、分居、營業之特種贈與應歸扣(第1173條)。乙為母親,非本順位繼承人,分居贈與60萬不歸扣。戊女結婚贈與30萬屬特種贈與,應予歸扣。故應繼遺產為:330萬 + 30萬 = 3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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