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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9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有父母 A、B,甲與妻子乙結婚後生下一子丙,惟兩人不久後離婚。甲後與丁結婚並生下一子戊。戊十分討厭同父異母的丙,某日丙、戊大吵一架後,戊故意致丙於死。甲因丙的死亡十分悲傷,不久後也抑鬱而終。甲死亡時,扣除甲、丁間剩餘財產分配後,尚留下遺產新臺幣(下同) 800 萬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共 2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死亡後,戊亦繼承甲之遺產並分割完畢。A 於分割後始知丙係被戊所殺,惟知情後三年始訴請戊將所分得之甲之遺產返還,則 A 應如何向戊主張?(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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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戊喪失繼承權,探討真正繼承人A之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後,是否得依物上請求權(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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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認為戊因殺害丙而喪失繼承權,則甲之真正繼承人應為配偶丁與父母A、B。此時戊為表見繼承人,侵害了A之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A於知情後3年始起訴,戊可主張時效抗辯。 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喪失其已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表見繼承人返還其無權占有之遺產。但該物上請求權仍有民法第125條15年一般消滅時效之適用。故A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或不當得利)向戊主張返還其應得之遺產份額。

小題 (一)

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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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戊殺死應繼承人丙是否構成繼承權喪失(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並計算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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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學理及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殺害「應繼承人」須以爭奪遺產為動機且受刑之宣告,始喪失繼承權。本題戊殺死丙係因「十分討厭同父異母的丙」而起衝突,並非為爭奪遺產,故戊不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甲之遺產800萬元,因丙已先死亡,第一順位繼承人為戊,配偶為丁。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4條,配偶丁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故丁分配400萬元,戊分配400萬元。 (若認戊依法文直接喪失繼承權,則由配偶丁與第二順位父母A、B繼承,丁分得二分之一即400萬,A、B各分得四分之一即200萬元。)

📜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38條 民法第1144條 民法第1145條 民法第1146條 民法第7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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