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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形成權的意義及其行使上的限制。(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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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形成權之定義(單方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並探討其行使之限制條件,如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受除斥期間限制及誠信原則。
小題 (二)
依民法規定,表意人得撤銷被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試分別以受脅迫而結婚與受脅迫而訂立買賣契約為例,說明被脅迫人主張撤銷之方式及法律效果有何區別?(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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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出結婚撤銷適用身分法特別規定(民法第997、998條),須向法院起訴且不溯及既往;買賣契約撤銷適用財產法總則規定(民法第92、114、116條),向相對人表示即可,且溯及自始無效。
小題 (三)
為活化土地資產利用,甲公司經招商程序與建商乙訂立書面契約,由甲就名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予乙興建 B 屋出租營利,雙方約定地上權存續期間 50 年,地租為每年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整。地上權完成設立登記後,乙即著手整地,並預付前 3 年地租共計 300 萬元予甲,就預付租金部分未為地上權登記。請問:
(1)甲於第 2 年期滿時出賣 A 地予丙並完成移轉登記,若丙向乙請求支付第 3 年之地租,乙可否拒絕?(5 分)
(2)若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乙得否就工作物(即 B 屋部分)請求丙按 B 屋時價補償?請依民法規定說明之。(5 分)
(1)甲於第 2 年期滿時出賣 A 地予丙並完成移轉登記,若丙向乙請求支付第 3 年之地租,乙可否拒絕?(5 分)
(2)若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乙得否就工作物(即 B 屋部分)請求丙按 B 屋時價補償?請依民法規定說明之。(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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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法第836-2條準用第826-1條之法理,地租約定若未經登記,對受讓土地之第三人不生效力。分析未登記預付地租對新地主之影響。
- 依民法第840條地上權消滅時工作物補償請求權,評估向當時之土地所有人請求時價補償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