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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2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六 題

六、提起反訴時,本訴與反訴的訴訟標的及其防禦方法,須如何構成相牽連?(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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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解釋提起反訴之相牽連要件,分別論述「訴訟標的之相牽連」及「防禦方法之相牽連」的定義及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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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規定:「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所謂「相牽連」,可分為訴訟標的之相牽連及防禦方法之相牽連:

  1. 訴訟標的之相牽連: 指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之訴訟標的間,具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共通性或密切牽連關係。例如兩者源於同一法律關係(如本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反訴請求交付同一買賣契約之標的物),或源於同一事實關係(如因同一車禍事件,本訴原告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亦提起反訴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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