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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六 題

何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3 分)?哪些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適格(12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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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解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定義。
  2. 列舉適用此程序的法律關係或爭執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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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意義: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指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2. 法律關係之適格要件:必須是「爭執之法律關係」。此法律關係不論為繼續性或一次性,亦不論其性質為公法上或私法上、財產權或非財產權,只要當事人間就該法律關係存在爭執,且有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之必要者,皆有適格。例如:智慧財產權侵權之禁制令、勞資爭議中請求繼續僱用、股東會決議效力爭執中禁止行使董事職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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