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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因管線設置維護之欠缺,造成氣爆事件,致 32 人死亡 321 人受傷、諸多民眾財產損害。試問:(2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B 公司所有之設備因該氣爆事件受有損害,初估至少新臺幣 2.65 億元。B 公司可採取何種措施,以保全強制執行?(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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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B公司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保全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2條)。需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A公司可能脫產或財產不足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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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為保全其金錢請求(損害賠償2.65億元)將來之強制執行,得採取「假扣押」措施。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B公司對A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屬金錢請求,故B公司應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並依法院裁定提供擔保後,對A公司之財產(如存款、動產、不動產等)查封,以避免A公司隱匿、移轉財產或成為無資力,進而保全日後勝訴確定時之強制執行。

小題 (二)

A 公司、B 公司就此紛爭在法院試行和解,並由甲擔任參加人,和解筆錄內容為:「一、被告 A 公司、參加人甲願連帶給付,於民國 113 年 9 月 20 日前給付原告 B 公司新臺幣 1 億元。二、原告 B 公司其餘請求拋棄。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若該和解成立,其效力為何? B 公司持上開和解筆錄聲請對甲之財產強制執行,B 公司之聲請是否有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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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訴訟和解之效力(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以及第三人(參加人)參與和解並承諾給付時,該和解筆錄得否作為對第三人之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規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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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和解成立之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後,發生實體法上創設新法律關係之效力,及訴訟法上之既判力與執行力。本件A、B公司與參加人甲成立訴訟上和解,就和解筆錄所載之內容,兩造及參加人均受其拘束,原告B公司不得再就已拋棄之請求為主張,且該和解筆錄得作為執行名義。
  2. B公司持和解筆錄對甲聲請強制執行,是否有理由: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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