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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9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以乙欠其本票票款新臺幣(下同) 2,000 萬元,丙欠其支票票款 1,500 萬元,為保全其對乙、丙之票款債權,分別向法院聲請就乙、丙之財產為假扣押,法院並分別對乙、丙作出假扣押裁定。後乙、丙亦分別聲請法院命甲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 題,每題 5 分,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規定命債權人起訴之期間,若債權人逾此期間方為起訴,法院得否撤銷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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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說明法院不得依職權撤銷,必須由債務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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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得依職權撤銷假扣押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規定,債權人不於限期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此撤銷程序必須具備債務人之聲請為要件,法院無權依職權主動撤銷該假扣押裁定。

小題 (二)

對乙之本票票款部分,甲於法院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後,依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乙於此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4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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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聲請本票裁定是否具有與起訴同一效力(民訴529第2項),引實務見解(非訟事件不具實體確定力)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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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有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2項規定,某些特定程序得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惟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44號判例明示,本票持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程序,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不能認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故甲僅聲請本票裁定,並未依法起訴,乙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為有理由。

小題 (三)

對丙之支票票款部分,甲依票據關係起訴,判決甲敗訴確定後,甲復本於借款關係再行起訴,丙於此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法院應否准許?(請以正反兩說論述並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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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正反兩說:肯定說(請求標的已敗訴,屬情事變更)與否定說(基於同一實體原因事實,為保全債權目的可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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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否准許,有正反兩說:

  1. 准許說(肯定說):假扣押裁定係為保全特定請求權之強制執行。本件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為「票款請求權」,今甲依票據關係起訴已受敗訴判決確定,表示該保全之權利已不存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之要件。至於「借款請求權」乃另一訴訟標的,甲應另行針對借款債權聲請假扣押,故法院應准許丙撤銷之聲請。
  2. 不准許說(否定說):甲對丙之票款與借款請求權,通常具有實體基礎事實之同一性(原因關係與票據關係)。債權人為保全同一原因事實之債權聲請假扣押,為避免債權人反覆聲請造成勞費,且不影響債務人原已受扣押之財產狀態,應認為原假扣押效力及於訴訟標的變更後之借款債權。原假扣押保全之目的尚未消滅,不構成情事變更,故法院不應准許丙撤銷之聲請。(實務上多採准許說嚴格看待訴訟標的,但亦有部分學理支持否定說)。

📜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 票據法第123條

🏷️ 相關主題

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之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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