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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6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公司以乙公司侵害其 A 專利權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及 523 條規定,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就乙公司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甲公司假扣押理由陳稱:「乙公司以A專利生產之產品便於搬遷,恐於訴訟終結前將之藏隱他處或脫產,致令甲公司求償無門,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甲公司就其所主張假扣押之原因雖未提出證據加以釋明,惟甲公司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設若第一審法院裁定准許上述假扣押聲請,並經假扣押執行在案,惟乙公司不服,提起抗告,經抗告法院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甲公司在第一審法院之聲請確定。乙公司嗣即主張系爭假扣押裁定,經抗告法院依當初裁定時客觀存在之情事,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予撤銷,並經確定,則該假扣押裁定有自始不當情事云云,據此向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賠償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甲公司則抗辯,乙公司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係基於法院准許之假扣押裁定,甲公司就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撤銷並無過失,故對乙公司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甲公司不負賠償損害責任。請問甲公司之抗辯是否有理由?(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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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自始不當」之損害賠償責任性質,實務認屬無過失責任,故甲抗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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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之抗辯無理由,說明如下:

  1. 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2. 關於本條之損害賠償責任性質,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等實務見解指出,此項損害賠償責任乃本於假扣押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債權人縱無故意或過失,亦無得免責,屬於「無過失賠償責任」。債務人僅須證明假扣押裁定經認定自始不當而撤銷,且因此受有損害,債權人即應負責。

小題 (一)

法院就甲公司聲請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之原因之釋明,應否准許?(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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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假扣押原因之釋明義務。民訴第526條規定釋明如有不足,始得供擔保代之;若毫無釋明,不可逕以擔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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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應准許該假扣押之聲請,理由如下:

  1. 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2.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必待債權人已為釋明而仍有不足,始得准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若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即不得僅因其陳明願供擔保,即認為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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