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一般保險公證報告
第 三 題
某橋梁營造工程造價 5,000,000 元,承包廠商在工程開始時,分別向甲、乙兩家保險公司投保營造工程綜合保險,保險金額分別為 3,000,000 元和 4,000,000 元,未投保施工機具和清理費用,每次事故自負額分別為 10,000 元及 20,000 元。在保險期間內,施工過程發生保險事故,導致工程受損,經被保險人積極搶救,再經保險公證人查勘認定事故損失 3,000,000 元,其中機具設備損失 500,000 元,支付清理費用 200,000 元,受損標的物無殘值。同時為搶救工程本體財物,支付施救費用 300,000 元。請計算本次事故保險範圍內的核賠金額多少?又由於被保險人以同一工程向二家保險公司投保營造工程綜合保險,屬重複保險,則甲、乙兩家保險公司各應分攤多少賠款?請詳細計算列入公證報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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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類工程險理賠理算題,首先需『釐清保險範圍』,從查勘總損失中剔除未投保項目(機具、清理費用),並額外加上屬獨立給付的施救費用,得出核賠基礎金額。其次,檢視『有無不足額保險』,將兩家保額加總與總造價對比,確認本案屬超額的重複保險。最後,依據保險法第38條運用『保額比例法』計算兩家公司的分攤金額,並各自扣除保單約定的自負額,即可得出最終理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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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確立承保範圍(剔除未保項目,加入施救費用)、確認無不足額保險適用(總保額大於總造價),並依保險法第 38 條採「保額比例法」分攤責任後扣除自負額。 【解答】 本案為典型的營造工程綜合保險(CAR)理賠理算,涉及未保項目剔除、施救費用認列以及重複保險分攤。公證報告之理算步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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