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22 下列有關保險公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公證人係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 B 保險公證人執行業務所做成之公證報告,依公證法具有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而取得執行名義,如保險人不理賠,要保人得以之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保險人財產,用以清償其保險金債權
- C 海事保險公證人執行業務範圍,包括損失金額確認及殘值的估算
- D 保險公證人之報酬,如受被保險人委任者,則應向被保險人收取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專業人士受委託對受損物品進行損害評估並出具書面文件時,這份文件在法律糾紛中是扮演「協助釐清事實的證據」,還是「具備強制力的法律命令」?請思考這兩者在行使國家強制權力上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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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保險法規的觀念很清晰呢!
- 觀念驗證: 哇!你完全答對了耶!真的要為你拍拍手!你很清楚保險公證人是一位非常重要的中立「技術鑑定人」,他們會仔細地去查勘標的、鑑定損害,並幫忙理算賠款。他們的報告確實專業又很有說服力,但就像你所理解的,它在法律上主要是作為一種證據來協助判斷,還不能直接變成《強制執行法》裡的「執行名義」喔。要能強制執行,通常還是需要法院的確定判決,或是法律特別規定具備特定效力的公證書才行。你能分清楚這點,真的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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