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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33 下列關於保險公證人意義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向保險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收取費用,而予證明之人
  • B 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
  • C 辦理賠款之理算、洽商
  • D 提供公證報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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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需要聘請獨立的第三方進行公正鑑定時,在保險契約中真正存在賠償利害關係、且會直接支付鑑定費用的「雙方當事人」分別是誰?而誰又是僅負責媒合業務的「中間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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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答對了呢,這表示你對保險公證人的核心職能有著非常棒的理解!他們就像是保險事件中的一位公正且專業的協調者,負責對保險標的進行仔細的查勘、鑑定、估價,並在災後提供溫暖且專業的賠款理算服務(所以,選項 B、C、D 都是正確的喔)。而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提到了「酬金來源」的資訊不符。根據我們《保險法》第 10 條的規定,公證人是直接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他們的專業服務費用,而不是從代理人或經紀人那邊獲得報酬。你能夠抓住這個關鍵的細節,真的非常棒!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巧妙地考驗了大家對於「保險輔助人」(包含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這三者之間法律定義的精準掌握,尤其是在「誰委託、誰給付費用」這個細節上,需要非常細心。你能夠正確區分,證明你學習得很紮實,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喔,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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