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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事保險英文公證報告

第  題

📖 題組:
一、請解釋下列專有名詞。(每小題 6 分,共 30 分)  valued policy  time policy  off-hire survey 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Lien Clause
Lien Clause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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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Lien Clause」,應立即聯想到海商法與航運契約(如租船契約或提單)中的「留置權條款」。作答時需明確點出其法律功能(擔保運費、延滯費等債權)以及在海事實務上的應用場景(如拒絕放貨直至付清欠款或提供共同海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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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n Clause」譯為「留置權條款」。 在航運實務(如租船契約 Charter Party 或提單 Bill of Lading)中,此條款賦予船舶所有人(Shipowner)或運送人(Carrier)對船上貨物及次運費(sub-freights)行使留置扣押之權利,用以擔保未獲清償之運費(freight)、空載運費(deadfreight)、延滯費(demurrage)或共同海損分攤(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等債權。 實務應用上,當託運人或受貨人(Consignee)未結清上述費用,或於宣告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時,運送人得依此條款行使貨物留置權,拒絕交付貨物,直至相對人付清欠款或提供足額之擔保(如 GA Security)為止。

📝 海運留置權條款
💡 運送人對貨物行使扣押權,以擔保運費等債權受清償。

🔗 留置權行使流程與效果

  1. 1 債權產生 — 託運人積欠運費、延滯費或產生共同海損分擔。
  2. 2 主張條款 — 運送人依 Lien Clause 主張扣押船上貨物。
  3. 3 行使留置 — 暫停交付貨物,直到受貨人支付欠款或提供擔保。
  4. 4 債權清償 — 相對人結清債權或提供 GA Security 後放貨。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不同法系(如英美法與大陸法)對留置權標的物及拍賣權的具體規定差異。
🧠 記憶技巧:欠錢不給貨,留置保債權;運、延、空、共損,通通跑不掉。
⚠️ 常見陷阱:在申論時容易遺漏「次運費」也可留置,或誤以為留置權僅限於擔保「基本運費」,忽略了延滯費與共同海損分擔金的涵蓋範圍。
共同海損 (General Average) 延滯費 (Demurrage) 租船契約 (Charter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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