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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事保險英文公證報告

第 一 題

📖 題組:
一、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6 小題

小題 (一)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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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中譯「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及其源自美國海商法獨特規定的背景。答題須扣緊三個層次:(1) 美國法下非載貨船向載貨船追償,導致載貨船東喪失《海牙規則》航行過失免責的矛盾;(2) 提單中該條款的作用(船東要求貨方補償);(3) 實務上 ICC 條款如何將貨方此項風險納入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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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指在海上貨物運輸提單與貨物運輸保險中常見的特殊條款,特徵與法理背景包含:(1) 源於美國海商法,當兩船互有過失發生碰撞時,貨主可向「非載貨船舶」全額索賠貨損;隨後該非載貨船會將此賠款計入碰撞損失,依過失比例向「載貨船舶」求償。(2) 此機制導致「載貨船舶」船東間接賠償了己方船上的貨損,實質上剝奪了船東依《海牙規則》所享有的「航行過失免責」權利。(3) 為彌補此漏洞,船東在提單中加入本條款,規定貨主必須將船東間接賠付給非載貨船的貨損金額,反向補償給己方船東。 實務應用為:在倫敦保險人協會貨物條款(ICC A, B, C)中,均明確規定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貨方)因提單中「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而須對船東承擔的補償責任。當船東據此條款向貨主索賠時,由保險人代為理賠,以保障貨方權益。

小題 (二)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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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Proximate Cause」,應直覺反應為海事保險法的核心「主力近因原則」(MIA 1906 第55條)。作答時需點出其定義「非時間上最近,而是效果上最具決定性」,並結合公證實務說明其用於判斷保險人是否需負理賠責任(承保危險 vs. 除外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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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譯為「主力近因原則」。 其指在海事保險中,判斷保險人是否應負賠償責任之核心法則。依據英國1906年海事保險法(MIA 1906)第55條規定,保險人僅對由承保危險(Insured Perils)作為「主力近因」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其特徵包含:(1) 非指時間上最後發生或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在效果上最具主導性、決定性及有效性(dominant, determinative and effective)的原因;(2) 若損失由多個原因連續或交錯發生所致,需追溯造成該連鎖反應且未被中斷之源頭。 實務應用為海事公證人與理算師於事故調查時,須釐清造成船舶或貨物毀損的真正原因。若調查判定主力近因為保單承保之危險(如海難 Perils of the Seas),保險人即須理賠;若判定為除外不保事項(如貨物固有瑕疵 Inherent Vice 或船舶不適航 Unseaworthiness),則保險人得以拒賠。

小題 (三)

Aleatory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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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Aleatory Contract」,應先精準譯為「射倖契約」。接著從法理層面點出其核心特徵:契約履行的義務取決於「偶然事件」是否發生,雙方給付價值具有高度不對等性。最後務必連結至海事保險實務,說明保費與理賠金的不對等,以及海上風險不確定性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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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atory Contract」中文譯為「射倖契約」,指雙方當事人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否,取決於未來某個不確定(偶然)事件是否發生之契約。其特徵包含:(1) 給付義務之不確定性;(2) 雙方給付價值之不對等性;(3) 損益取決於偶然機率。實務應用上,海上保險契約即為最典型的射倖契約。被保險人支付相對固定且小額的保險費(Premium),換取保險人於特定海上風險(Maritime Perils,如海難、火災等)發生時,給付可能遠大於保費之理賠金承諾;若航程平安無事,保險人則無須給付任何賠償。

小題 (四)

起賠式自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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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時需先給出英文專有名詞 Franchise,並精準指出其『未達門檻不賠,達門檻全數賠償』的核心機制。建議與『扣減式自負額(Deductible)』作對比,並補充其在海事理算實務上為了節省小額索賠行政成本的應用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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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賠式自負額」(英文:Franchise)指保險契約中約定之一定金額或百分比作為理賠門檻。其特徵包含: (1) 門檻限制:若保險標的物之損失未達此約定額度,保險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2) 達標全賠:若損失達到或超過此額度,保險人須「全數」賠償,不作任何扣除。

小題 (五)

共同海損分擔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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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寫出英文專有名詞「Contributory Value」,並連結至《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第17條的規定。核心概念在於精確說明各利益方(船、貨、運費)在共同海損發生後,實際安全抵達目的地時的「淨值」,並指出此數值為理算師計算共同海損分擔比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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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分擔價值」(Contributory Value)指在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事件中,獲救財產(船舶、貨物、運費)於航程終止或抵達避難港時之實際淨值,作為計算各利益關係人應分擔共同海損金額比例之基礎。 依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第 17 條規定,其特徵與計算方式包含: (1) 貨物分擔價值(Cargo):通常以卸貨時之商業發票價值為準(含代墊保險費與不可退還之運費),並應扣除貨物在航程中非因共同海損所致之毀損滅失,以及為使貨物抵達目的地所產生之額外費用。

小題 (六)

投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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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時應首重給出精準的英文海事術語『Jettison』。接著,必須將其與『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的概念連結,強調其『為共同安全而有意犧牲』的法律特徵,最後補充其在 ICC 保險條款中的地位及公證調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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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棄(Jettison)」指在船舶航行途中遭遇海難危險時,船長為了拯救船舶、船員及船上貨物之「共同安全(Common Safety)」,有意且合理地將船上部分貨物或船舶屬具拋入海中以減輕船舶載重或解除危機之行為。 特徵包含: (1) 必須是面臨真實且急迫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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