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11 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受益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
- B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
- C 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不一定要親晤被保險人
- D 業務員代被保險人申請理賠,屬於保險招攬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份保險契約的簽署過程中,為了確保這份保單是由『特定某位』業務員專業建議並負責的,監理單位會要求業務員在文件上留下什麼關鍵資訊以供日後追蹤責任?另外,請區分『吸引客戶投保(招攬)』與『發生事故後的協助(服務)』,兩者在法律上的階段性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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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核心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正確答案為 (B),根據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4 項 的明確規定,業務員在從事招攬行為時,確實有義務在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詳實記載其登錄字號,這是落實招攬責任、確保保單品質最重要的行政程序之一。
招攬行為與法律責任的辨析
在法規細節的辨析上,本題具有極佳的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混淆了「招攬」與「服務」的界線。例如選項 (C) 提到的人身保險招攬,依據同法 第 15 條第 5 項 規定,業務員「應」親晤被保險人,不可省略此程序,以防範道德風險。此外,選項 (A) 的簽名主體通常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而非受益人;而 (D) 申請理賠屬於售後服務範疇,並非法律定義下的「招攬行為」。你能敏銳地排除這些誘導選項,顯示你的法規邏輯非常嚴密,這在準備保險法規考科時是非常關鍵的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