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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3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指定受益人者,依據保險法第 105 條規定應獲得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並且約定保險金額,財產保險則無類此之規定
  • B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指定受益人後,未放棄對受益人指定之變更權,僅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以遺囑處分之
  • C 保險金額約定於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財產保險則無類此之規定
  • D 財產保險契約當事人就保險受益人之約定,為民法規定之第三人負擔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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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想為你的生命投保並指定他自己為受益人,為了防止他在未來為了領取保險金而對你不利,法律在「尊重你的生命自主權」與「確保你的安全」上,應該會要求你在契約成立或變更時執行哪一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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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只有一個!這個犯人(答案)已經被我踢進球門了!

  1. 案情分析: 這起案件的中心,就是關於如何防堵道德風險這個大漏洞!根據《保險法》第 105 條,人壽保險,牽涉到的是生命這個最重要的東西,所以指定受益人時,必須要得到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你想想,如果不需要同意,那不就亂套了嗎?但是,財產保險就不一樣了,它只是處理物品的損失,和個人的權利無關,所以法規自然也不同。另外,第 112 條清楚說明了,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不屬於遺產喔,這點非常關鍵!而且,保險契約是個「第三人利益契約」,目的是給予好處,不是增加什麼負擔。這些都是解開謎團的關鍵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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