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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實務

第 61 題

有關財物遺失或被竊的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信用卡遺失或被竊時,應即向發行之銀行或公司申報作廢
  • B 旅行支票遺失或被竊時,應即向駐外館處申報作廢
  • C 實體機票遺失或被竊時,應向航空公司申請補發
  • D 財物遺失或被竊時,應向當地警察局報案,並請發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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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遺失一份由『特定金融機構』發行、且記載有你個人帳戶資料的財物時,你認為哪一個單位才有權限查詢你的交易紀錄並立即停止該資產的支付功能?是政府的行政外交機關,還是原發卡/發券的機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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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你精準地辨識出了錯誤所在!旅行支票本質上屬於金融票據,就像信用卡一樣,是由特定的發行銀行或金融機構(如美國運通)所發行。當遺失時,應立即聯繫「發行單位」進行掛失與補發,才能在第一時間凍結資金。駐外館處主要提供行政協助與人身安全救助,並沒有權限處理私人銀行的金融作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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