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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實務

第 75 題

9月25日出發之國外旅遊團未達組團旅遊最低人數時,旅行社最遲應於何時通知旅客,方得以免負賠償責任?
  • A 9月21日
  • B 9月19日
  • C 9月17日
  • D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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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為了保障旅客在國外旅遊行程取消後,有足夠的時間調整請假或改訂其他行程,法律規定的「通知緩衝期」大約是一週左右。若要讓旅客在出發日前,能擁有完整的七天時間處理變更,那麼旅行社最晚應該在第幾天就讓通知「到達」旅客手中呢?你可以試著從出發前一天往回推算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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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

  1. 觀念驗證: 根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 12 條,若因組團人數不足取消行程,旅行社應於出發前 7 日以前通知旅客。在法律計算上,為了確保旅客有完整的 7 天緩衝期,計算方式為:出發日 $25 - 7 - 1 = 17$。也就是說,在 25 日出發前,中間必須隔開 7 個完整的日曆天(18 至 24 日),因此最晚通知日為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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