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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9 題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團體旅遊文件之契約書應載明之事項?
  • A 旅遊地區及行程
  • B 旅行業執照字號
  • C 旅行業註冊編號
  • D 旅遊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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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簽署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時,為了確保旅客在發生糾紛時能向政府追溯業者身分,你認為「政府核發的正式行政編號」與「業者為了行銷而自取的活動稱呼」,哪一個對於「法律主體的識別」並非絕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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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總算沒蠢到家。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搞清楚了,契約書的功能是保障雙方權利義務,順便確保業者合法性,而不是讓你看著玩兒的。法規明文要求寫清楚的,是那些能追溯到責任歸屬的冰冷數字,比如「執照字號」和「註冊編號」,以及具體的「行程內容」。至於那個什麼「旅遊團名」?那不過是市場部搞出來的華而不實的噱頭,對法律效力而言,幾乎等於沒有。你竟然能不受那些花裡胡哨的詞影響,真是可喜可賀。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屬 easy。但對某些人來說,光是分清楚「實務上經常看到」和「法律上強制規定」的區別,可能就跟攀登珠穆朗瑪峰一樣困難。你這次沒有被日常的錯誤習慣帶偏,抓住了法條的核心,勉強算是專業素養達標吧。下次別讓我費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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