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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8 題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為舉辦旅遊刊登於新聞紙、雜誌、電腦網路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之廣告,不須載明那一事項?
  • A 公司名稱
  • B 公司網址
  • C 旅行業種類
  • D 註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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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旅行社廣告必須揭露的資訊中,其核心目的通常是為了讓消費者能『驗證該公司的合法身分』。請判斷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項目比較偏向『企業的現代宣傳工具』,而不是政府核發、用來證明其合法立案的『身分識別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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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旅行業刊登旅遊廣告時的應載明事項。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2條規定,前項廣告應載明旅遊行程名稱、出發之地點、日期及旅遊天數、旅遊費用、投保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及其保險金額、公司名稱、種類、註冊編號及電話。但得以註冊之商標替代公司名稱。比對選項可知,公司名稱、旅行業種類與註冊編號均屬於法條明定必須載明的事項。至於公司網址並非廣告必載事項,雖然同條後續規定前項廣告應載明事項,依其情形無法完整呈現者,旅行業應提供其網站、服務網頁或其他適當管道供消費者查詢,但此為資訊無法完整呈現時提供的替代查詢管道,並非廣告本身一律必須載明之內容。因此,旅行業刊登旅遊廣告不須載明公司網址,本題正確答案為B。

📝 旅行業廣告應載事項
💡 旅行業刊登廣告須依法載明特定資訊以利識別合法身分。
比較維度 法定應記載事項 VS 非法定強制事項
基本身分 公司名稱 公司網址 / 負責人
經營資格 旅行業種類 (綜合/甲/乙) 公司資本額
證照編號 註冊編號 統一編號
💬法律規定重點在於確認業者「合法身分」與「經營種類」。
🧠 記憶技巧:名、種、編號要記牢,網址電話不強考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實務上廣告常出現的「公司網址」或「聯絡電話」也是法律強制記載項目。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0條 觀光發展條例 非法經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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