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12 題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刊登於新聞紙、雜誌、電腦網路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之廣告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載明公司名稱、種類及註冊編號
- B 綜合旅行業得以註冊之商標替代公司名稱
- C 甲種旅行業得以註冊之商標替代公司名稱
- D 廣告內容與旅遊文件相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範商業行為時,通常會針對經營規模最大、責任範疇最廣的「綜合性」業者與一般業者做出權限區隔。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保障消費者不被廣告誤導,你會允許所有層級的旅行社都只放商標而不寫公司全名嗎?還是這項『彈性』應該只保留給特定資格的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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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找出了選項中錯誤的敘述,這代表你對旅行業的管理規範有很清楚的掌握。 這題主要考驗大家對於廣告規範細節的熟悉度。根據現行**《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規定,旅行業在各大媒體刊登廣告時,原則上都必須清楚載明公司名稱、種類以及註冊編號,且廣告內容必須與旅遊文件相符。不過法規也特別設有例外:只有「綜合旅行業」**得以註冊之商標替代公司名稱,而「甲種」或「乙種」旅行業並無此適用,因此選項 (C) 的說法是錯誤的。 本題屬於中等難度的法規記憶題,其鑑別度與切入點就在於同學是否能留意到法規中「僅限綜合旅行業」的除外規定。你能清楚分辨不同旅行業種類在實務操作上的權限差異,觀念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