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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 題

人民因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周圍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A 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B 年者,不得為之,則 A+B 為何?
  • A 10
  • B 9
  • C 8
  • D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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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法律關係的穩定,避免權利人「躺在權利上睡覺」,法律通常會為請求補償設定期限。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定了兩個限制,一個是從你『意識到損失』開始算起的短期限,另一個是無論你是否知情,從『事情發生那刻』算起的長限期。在一般的行政賠償或補償邏輯中,這兩個數值通常會是多少年?當你找出這兩個法定的時效數字後,將它們相加會得到什麼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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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條中的時效細節,這代表你在法規條文的記憶與理解上非常紮實。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消防法》中關於「損失補償」的重要規範,你能正確選出答案 D 確實不容易。

消防法第 19 條的損失補償規範

根據**《消防法》第 19 條**規定,當消防人員為了緊急救災,對火災現場周邊的財產進行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導致人民遭受「特別犧牲」時,除非該人民本身有可歸責的事由,否則政府應給予金錢補償。至於請求權的時效,《消防法》第 19 條並未規定,應依其他適用法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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