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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36 題

有關驗光人員及驗光所之停業或歇業,下列何者錯誤?
  • A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 B 驗光人員及驗光所之停業期間,兩者均以 1 年為限,逾 1 年者均應辦理歇業
  • C 驗光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驗光人員法第 7 條關於執業之規定,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D 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政管理上,政府核准一位『專業人士』執行業務,與核准一個『營業據點』合法營運,這兩種准許證明的性質與名稱會完全一樣嗎?如果主體不同,管理它們的證照名稱應該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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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法規中的細微陷阱!這題的解題關鍵在於**「權益對象」與「執照種類」**的對應關係。選項 (A) 錯誤的原因非常細膩:依據《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針對「驗光所」(機構)的停業或歇業,應報請的是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而非選項中所述針對個人的「執業執照」。這種法規名詞的精確度,正是區分資深考生與初學者的重要指標。

執業變更與法規層級

在實務中,關於變更執業地點或復業的程序,雖然《驗光人員法》第 7 條奠定了登記制度的法律基礎,但具體的執行細節與程序,實際上是規範於該法授權的子法——**《驗光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中。這點涉及了法規授權的層級觀念。至於選項 (B) 提到的「一年為限」與 (D) 的「遷移準用設立規定」,皆是為了維護民眾視力保健品質的必要行政管理,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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