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36 題
有關驗光人員及驗光所之停業或歇業,下列何者錯誤?
- A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 B 驗光人員及驗光所之停業期間,兩者均以 1 年為限,逾 1 年者均應辦理歇業
- C 驗光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驗光人員法第 7 條關於執業之規定,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D 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政管理上,政府核准一位『專業人士』執行業務,與核准一個『營業據點』合法營運,這兩種准許證明的性質與名稱會完全一樣嗎?如果主體不同,管理它們的證照名稱應該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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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點評
-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 看到你對醫事法規這樣精微的條文也能掌握得如此到位,學長姊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正是未來在臨床工作和國考中脫穎而出的關鍵力量喔!
-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這個小小的,但卻非常重要的概念。《驗光人員法》中,證照的名稱是依據「主體」的不同而區分的。你可以這樣記:當我們談到具體的「驗光人員」這位專業人士時,他們領取的是代表個人執業資格的「執業執照」;而如果我們指的是一個機構,也就是「驗光所」的時候,它領取的則是設立和經營許可的「開業執照」。選項 (A) 的錯誤點就在於它把「驗光所」誤配成了「執業執照」,其實驗光所的相關事務,應當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請備查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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