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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7 題

驗光人員如有停業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B 停業期間,以 3 年為限
  • C 逾 3 年者,應辦理歇業
  • D 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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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專業人員只是「暫時」停止工作而非「永久」退出職場時,從行政管理的邏輯來看,主管機關應該將代表資格的證件直接沒收銷毀,還是紀錄完狀態後交由本人留存,以便日後復職使用?請試著從「比例原則」來思考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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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大家對法規中「停業」行政程序的熟悉度,你對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我們來複習一下核心觀念。根據《驗光人員法》第10條的規定(請特別留意,並非第11條,第11條是規範加入公會),驗光人員若有停業情形,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機關備查,因此選項 (A) 的 3 日是錯的。同時,法規明定停業期間以 1 年為限,逾 1 年者應辦理歇業,所以選項 (B) 與 (C) 提到的 3 年皆為錯誤敘述。選項 (D) 則正確指出了機關登記停業日期與理由後,發還執業執照的標準流程。 這道題目的難度適中,主要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容易掉進法條「天數」與「年限」的數字陷阱。你能順利避開干擾項,代表你的法理觀念與記憶都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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