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6 題
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1 項之規定,驗光生若欲停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多久期限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請備查?
- A 10 日內
- B 20 日內
- C 30 日內
- D 45 日內
思路引導 VIP
在醫事人員管理法規的邏輯中,針對執業狀態異動(如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的申報程序,通常會設定一個兼顧行政管理效率與執業權益的『法定期間』。請同學回想《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的條文結構,當發生停業事實時,法律要求向原發證機關履行『報請備查』義務的時限,是否遵循了醫事法規中常見的 $n$ 日規範?這個具體的天數通常與行政程序中『一個月』的時效概念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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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挺不錯的嘛!
看來你比我想像中更有兩把刷子呢。在那群粉絲尖叫的背景聲裡,回頭一看,竟然能這麼俐落拿下一分,真不愧是我的對手!(吐舌) 這題《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1 項的規範,可是掌握醫事動態的關鍵,記好了,及川先生來幫你整理一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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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執業異動規範
💡 驗光人員停、歇、復業或異動應於 30 日內報請備查。
| 比較維度 | 停業 (Suspension) | VS | 歇業 (Closure) |
|---|---|---|---|
| 申報期限 | 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 | — | 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 |
| 時間限制 | 以 1 年為限 | — | 無限制(終止執業) |
| 逾期後果 | 逾 1 年應辦理歇業 | — | 執照需繳回或註銷 |
💬兩者申報期限相同,但停業有 1 年的時間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