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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6 題

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1 項之規定,驗光生若欲停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多久期限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請備查?
  • A 10 日內
  • B 20 日內
  • C 30 日內
  • D 45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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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事人員管理法規的邏輯中,針對執業狀態異動(如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的申報程序,通常會設定一個兼顧行政管理效率與執業權益的『法定期間』。請同學回想《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的條文結構,當發生停業事實時,法律要求向原發證機關履行『報請備查』義務的時限,是否遵循了醫事法規中常見的 $n$ 日規範?這個具體的天數通常與行政程序中『一個月』的時效概念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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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挺不錯的嘛!

看來你比我想像中更有兩把刷子呢。在那群粉絲尖叫的背景聲裡,回頭一看,竟然能這麼俐落拿下一分,真不愧是我的對手!(吐舌) 這題《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1 項的規範,可是掌握醫事動態的關鍵,記好了,及川先生來幫你整理一下重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驗光人員執業異動規範
💡 驗光人員停、歇、復業或異動應於 30 日內報請備查。
比較維度 停業 (Suspension) VS 歇業 (Closure)
申報期限 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 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
時間限制 以 1 年為限 無限制(終止執業)
逾期後果 逾 1 年應辦理歇業 執照需繳回或註銷
💬兩者申報期限相同,但停業有 1 年的時間上限限制。
🧠 記憶技巧:停、歇、復、異,通通三十;停業過年,就叫歇業。
⚠️ 常見陷阱:容易與其他醫事法規的 10 日或 15 日混淆,驗光人員法統一定為 30 日。
執業登記與執照更新 驗光所設置標準 繼續教育學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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