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3 題
有位驗光生預計出國進修半年,他將在六月一日出國,則依驗光人員法之規定,正確辦理方式為何?
- A 應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發還其執業執照
- B 應於同年六月一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收回其執業執照
- C 應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收回其執業執照
- D 應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發還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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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分析《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關於停業的法定義務:首先,法律規定的報請備查時限是採「事前報核」還是「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其次,在行政作業流程中,針對「停業」而非「歇業」之處置,主管機關在執照上登記停業日期與理由後,對於執業執照的後續處置應為「收回」還是「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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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驗光生預計出國進修半年,屬於暫停執行業務的「停業」情形,而非永久結束業務的「歇業」。關於停業的法定處理方式,依據《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驗光人員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並收回執業執照。」由此可知,辦理停業備查時,主管機關會在登記停業日期與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選項中敘述「收回其執業執照」者屬於歇業的處理規定,因此可直接排除。此外,驗光人員辦理停業備查的法定期限為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該名驗光生於六月一日出國停業,依法自當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報請備查。綜合上述,正確的辦理方式為在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備查,並由機關登記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執業執照,故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