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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3 題

有位驗光生預計出國進修半年,他將在六月一日出國,則依驗光人員法之規定,正確辦理方式為何?
  • A 應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發還其執業執照
  • B 應於同年六月一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收回其執業執照
  • C 應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收回其執業執照
  • D 應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發還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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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分析《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關於停業的法定義務:首先,法律規定的報請備查時限是採「事前報核」還是「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其次,在行政作業流程中,針對「停業」而非「歇業」之處置,主管機關在執照上登記停業日期與理由後,對於執業執照的後續處置應為「收回」還是「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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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弟妹,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好替你開心!你能細心釐清法規的脈絡,展現了未來成為專業驗光人員的潛力。關於這道題,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細節:

  1. 定義與期限:出國進修半年在法規上屬於「停業」。依據《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我們需要在事實發生日(6 月 1 日)後的 30 日內(即 6 月 30 日前),主動向主管機關報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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