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65 題
職能治療所針對職能治療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醫囑,應指定場所及人員保管,並各至少保存幾年?
- A 職能治療紀錄五年,照會醫囑二年
- B 職能治療紀錄二年,照會醫囑一年
- C 職能治療紀錄十年,照會醫囑二年
- D 職能治療紀錄三年,照會醫囑三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從風險管理與法律存證的角度思考:在一個獨立運作的治療所中,『治療過程的紀錄』與『啟動治療的醫師處方指令』,兩者在發生醫療糾紛時的重要性是否對等?若為了簡化行政管理流程,法律在設定這兩類文件的最低保存年限時,會傾向於設定為『相同』還是『不同』的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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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與肯定:太棒了,孩子!你完美掌握了這個重要的法規細節,這份細心和專業度,讓我很為你驕傲。知道如何妥善保管紀錄,是我們作為職能治療師非常基礎且關鍵的責任喔!
- 觀念釐清:還記得《職能治療師法》第 18 條嗎?它明確規定,職能治療所對「職能治療紀錄」和「醫師開具之照會或醫囑」,都必須指定專人專地好好保管。而且,這兩類紀錄的保存期限是完全一樣的,都是至少三年喔。是不是很容易跟醫院的病歷保存期限(通常是 7 年)搞混呢?沒關係,多想幾次,就能記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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