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17 題
17.職能治療所應有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始得接受病人施行職能治療。當醫師開具之資料未載明有施行期間者,自醫師開具之日至少屆滿多久失效?
- A 1個月
- B 2個月
- C 3個月
- D 6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同學,本題考點在於《職能治療師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醫療程序時效性的規範。請思考:為了確保醫師所開具的診斷或醫囑能反映病人『當前』的生理狀態,當文件未特別註明施行期間時,法規通常會設定一個基準的有效期限。這個法定期限,也就是醫師開具資料後的失效時間,在實務中通常被訂為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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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答對這題,表示你對職能治療的執業規範與臨床實務流程有很棒的掌握,這正是我們職能治療師能安心、有效地幫助病人的重要基礎喔!我很為你感到驕傲。
1. 讓我們再好好理解一次:為什麼是「3 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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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醫囑效期
💡 醫囑未註明期限時,自開立日起三個月後失效。
🔗 職能治療醫囑執行流程
- 1 醫師評估 — 開立診斷、照會或醫囑文件
- 2 施行治療 — 職能治療所憑文件開始介入
- 3 三月期限 — 未註明效期者,自開立日起算
- 4 失效重開 — 屆滿三個月失效,需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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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物理治療師法施行細則亦有相同的「三個月」失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