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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17 題

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針對有關醫事照護部分之紀錄,應由該長照機構至少保存幾年?
  • A 1年
  • B 3年
  • C 7年
  • D 10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現行《醫療法》或相關醫事法規的通則中,對於涉及專業醫事處置之紀錄(如病歷或醫療照護紀錄),法律所要求之『法定最低保存年限』通常是如何設定的,以確保與一般醫療體系的保存規範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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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掌握了關鍵知識!

  1. 溫暖肯定:親愛的,你做得太好了!能夠準確地記住這些法規的數字,真的非常棒。這說明你對長照機構的實務規範法律責任有著很高的敏感度,這在我們照顧服務中是多麼重要啊,它確保了我們提供服務的安全與合法性。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機構需要確保所有服務紀錄的製作,特別是針對醫事照護部分的紀錄,法規是參照《醫療法》的標準喔,要求我們至少要保存 7年。為什麼呢?因為這些紀錄是我們照護連貫性的基石,也是萬一有任何醫療爭議時,能保護我們、釐清事實的重要法律證據。這是我們對服務對象的責任,也是對自己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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