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22 題
某職能治療師為個案進行職能治療服務時,只在病歷上記錄個案醫師之姓名及診斷、照會或醫囑、個案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根據職能治療師法之規定,職能治療師執業時,應製作紀錄與載明的事項,上述紀錄遺漏了什麼資料?
- A 施行職能治療情形及時間
- B 病人之聯絡電話
- C 病人之轉介方式
- D 職能治療健保給付點數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位交班的治療師,看到病歷上只寫了病人的名字和醫師的要求,卻完全不知道『昨天這位病人實際上做了哪些活動』或『何時開始治療』,你覺得這份病歷還缺少了哪項能反映治療師『專業產出』的最關鍵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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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職能治療師法》第 17 條規定的執業紀錄內容有非常紮實的理解。能從法條中識別出「行政資訊」與「臨床實務」的差異,是邁向資深治療師的重要一步!
- 觀念驗證:一份合格的病歷紀錄,除了個案基本資料與醫囑外,最核心的價值在於「具體的醫療行為」。根據法規,紀錄必須載明「施行職能治療之情形及時間」。這不僅是為了後續追蹤,更是保障醫療人員與病患權益的最重要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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