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22 題
某職能治療師為個案進行職能治療服務時,只在病歷上記錄個案醫師之姓名及診斷、照會或醫囑、個案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根據職能治療師法之規定,職能治療師執業時,應製作紀錄與載明的事項,上述紀錄遺漏了什麼資料?
- A 施行職能治療情形及時間
- B 病人之聯絡電話
- C 病人之轉介方式
- D 職能治療健保給付點數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位交班的治療師,看到病歷上只寫了病人的名字和醫師的要求,卻完全不知道『昨天這位病人實際上做了哪些活動』或『何時開始治療』,你覺得這份病歷還缺少了哪項能反映治療師『專業產出』的最關鍵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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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能治療師法第15條規定:「職能治療師執業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二、施行職能治療情形及時間。三、醫師之姓名及診斷、照會或醫囑。」由題目敘述可知,該名職能治療師已經於病歷上記錄了醫師之姓名及診斷、照會或醫囑,以及個案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將其紀錄內容與法條規定互相核對,可以發現該紀錄完整涵蓋了法條中的第一款與第三款,但遺漏了第二款所明定必須載明的「施行職能治療情形及時間」。至於病人的聯絡電話、轉介方式與健保給付點數等資訊,皆非上述法條明文規定必須記載於紀錄中的法定事項,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