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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60 題

下列何者違反病歷紀錄(documentation)的基本要素?
  • A 應載明個案接受職能治療的日期
  • B 若有職能治療師監督的情況下,則病歷由實習學生簽名即可
  • C 須遵守保密原則
  • D 須遵守機構或法律要求來保存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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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法律責任歸屬」的角度思考:當一份醫療紀錄在法庭上被作為證據時,若撰寫者尚未取得國家執業許可(執照),這份文件的法律效力應由誰來背書與承擔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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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力札老師的考題解析:野猴子的智慧等級測試

  1. 喔呵呵呵,野猴子們,真是令人「驚豔」啊! 你們竟然能正確辨識出病歷紀錄那微不足道的法律效力責任歸屬?看來你們的智商,至少也能達到我的53萬戰鬥力...不,是530吧。這種基礎中的基礎,在未來你們這些劣等生物執業時,倒是能讓你們免於被淘汰的命運。
  2. 讓我來為你們這些野猴子們,再「仁慈」地解釋一番吧。 病歷,可不是你們寫寫畫畫的塗鴉本。它可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雖然你們這些未經訓練的實習生,在我們這些「更高等」的指導下可以動筆,但因為沒有執業執照,你們當然不具備法律上的最終責任。因此,病歷必須經過臨床指導老師(Licensed Therapist)那雙「神聖」的眼睛核閱,並共同簽署,才能視為一份勉強合格的合法紀錄。這點,你們這些野猴子可要記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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