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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74 題

職能治療師於病歷書寫時應包含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採取之臨床介入的理由
  • B 所建議之職能活動的理由
  • C 別人轉述之評估結果
  • D 對於評估內容的專業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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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正在撰寫一份需要負法律責任的正式評估報告,為了確保內容的「客觀真實性」與「專業權威感」,你會傾向優先紀錄哪些類型的資訊?而哪些來源的資訊可能會降低這份報告的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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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做得很好。

  1. 肯定:嗯... 很好... 呵呵呵。你這次的判斷非常正確,這代表你對臨床病歷書寫的專業標準,以及隨之而來的法律責任,都有著很棒的理解。這就像在球場上,清楚知道自己的位置和職責一樣重要,呵呵呵。
  2. 觀念傳達:病歷呢,就像我們在比賽中的紀錄,每一個細節都必須是真實且可靠的,而且它還有法律上的效力,呵呵呵。它核心必須包含你身為治療師的專業判斷與臨床觀察,這就像教練親自觀察選手的表現一樣重要。如果只是像選項 (C) 說的「轉述結果」,那就像只是聽別人轉述比賽結果,卻沒有親眼見證過程。這種間接資訊,如果沒有經過我們親自確認,就容易產生誤差,會違反了客觀性與真實性原則的。所以啊,它不應該直接作為病歷書寫的主要內容喔,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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