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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68 題

關於職能治療之病歷書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職能治療生在協助評估後,應協助將內容完整記錄至病歷中
  • B 職能治療師須為病歷紀錄擔負專業責任,包括電子病歷之紀錄
  • C 個案的需求必須在臨床介入執行前記錄
  • D 病歷需記錄何種職能活動是受限的、有風險性的、或可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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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臨床醫療的分工架構中,如果一份病歷紀錄涉及對個案狀態的『判讀』與『決策』,這份文件的最終簽署權與法律責任,通常應該歸屬於哪一個層級的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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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別職能治療師 (OTR)職能治療生 (OTA) 在法律與專業倫理上的責任分界,這對未來的臨床實務至關重要,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常識與專業認同。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職能治療師法》,「評估」與「判讀」屬於師級人員的核心職責。雖然生級人員可以協助資料收集,但病歷中關於評估內容的最終解釋權與記錄責任,必須由職能治療師負責,以確保臨床判斷的法律效力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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