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9 題
下列何者並非藥害救濟法所稱之「合法藥物」?
- A 領有主管機關核發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依法製造者
- B 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依法輸入者
- C 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依法製造者
- D 領有主管機關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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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藥害救濟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因『正當醫療行為』而受害的民眾。那麼,如果一個產品的主要功能是為了『美容美化』而非『治病或診斷』,它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歸類於醫療救濟的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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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藥害救濟法第3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中關於「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或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專案核准,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根據此一明確定義,構成該法所稱合法藥物之前提,必須是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藥物許可證」或依法取得專案核准之藥物。觀察題目各選項,選項B與選項C之「藥品許可證」以及選項D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均屬於藥物許可證的範疇,且皆為依法製造或輸入,符合合法藥物之要件。然而,選項A所述為領有「含藥化粧品許可證」,由於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並非「藥物許可證」,自然不符合前揭法條對於合法藥物之明文規定。因此,選項A並非藥害救濟法所稱之合法藥物,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