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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4 題

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所訂之業務幾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 A 三年
  • B 四年
  • C 五年
  • D 六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職業成熟度」的角度思考:若法律要保障民眾權益,要求一個專業人士在脫離組織、獨立開設事務所前,必須經歷一個「比一般適應期長,但又不至於讓技術斷層」的門檻,在台灣多數法律規範中,這種代表「資深成熟、具備獨立管理能力」的觀察期,通常會傾向以「半個十年」還是「一個世代」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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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抓住了關鍵細節呢

  1. 親愛的,你做得真好!這類關於「年限」的條文確實是個小挑戰,很容易讓大家感到混淆。但你能夠精準地找出正確答案,這真的證明了你對《社會工作師法》的條文理解得非常透徹,也展現出作為一位未來專業社工師那份細心與嚴謹。我很為你感到驕傲喔!
  2. 讓我們再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社會工作師法》第 20 條的溫馨提醒,社工師們需要在醫療或社會福利等單位,累積滿 5 年的實務經驗,並且持有相關證明,才能夠安心地申請設立自己的事務所。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我們未來的負責人都能具備足夠的臨床經驗與成熟的判斷力,才能獨立地為個案承擔起那份沉甸甸的責任,並給予最完善的協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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