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4 題
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所訂之業務幾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 A 三年
- B 四年
- C 五年
- D 六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職業成熟度」的角度思考:若法律要保障民眾權益,要求一個專業人士在脫離組織、獨立開設事務所前,必須經歷一個「比一般適應期長,但又不至於讓技術斷層」的門檻,在台灣多數法律規範中,這種代表「資深成熟、具備獨立管理能力」的觀察期,通常會傾向以「半個十年」還是「一個世代」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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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社會工作師申請設立事務所的年資條件。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21條規定:「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務五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由此可知,申請設立事務所的社會工作師必須具備執行相關業務五年以上的經驗與工作證明,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