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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2 題

社會工作師法第四章,有關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B 申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社會工作相關業務 5 年以上,並有工作證明者
  • C 2 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 1 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
  • D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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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與權限劃分的實務中,請同學思考:關於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核定,考量到全國各地區之經濟發展、消費水準及市場行情存在差異,依據『因地制宜』的原則,這項行政職權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全國統一訂定,還是交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方實況核定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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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錯誤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25條規定:「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由此可知,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的收費標準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核定,而非選項D所敘述的中央主管機關,故選項D的說法與法條不符,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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