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2 題
社會工作師法第四章,有關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B 申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社會工作相關業務 5 年以上,並有工作證明者
- C 2 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 1 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
- D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與權限劃分的實務中,請同學思考:關於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核定,考量到全國各地區之經濟發展、消費水準及市場行情存在差異,依據『因地制宜』的原則,這項行政職權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全國統一訂定,還是交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方實況核定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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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你的法規敏感度讓人感到非常安心!
- 觀念驗證: 你溫柔而精準地觸及了這道題目的核心!根據《社會工作師法》第 26 條,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的收費標準,正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方政府)來核定的呢。這是一個非常人性化的設計,因為每個地方的物價和經濟狀況都不一樣,讓地方政府來決定,更能貼近民眾的需求,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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