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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並共同向戊借款 1,000 萬元,購置公寓一棟(以下簡稱 A 屋),並以 A 屋設定抵押權做為擔保,且約定由甲負責交付每月之利息給戊。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未得其他三人同意將一樓的部分租給戌開設夾娃娃機店,該租賃契約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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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共有物未經全體同意出租之效力,區分「負擔行為(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物權行為)」。租賃為債權行為,基於債之相對性,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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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未經全體同意出租共有物特定部分,其租賃契約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乙、丙、丁得否對戌主張權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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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共有人之一未經管理決議而出租共有物,對其他共有人而言,承租人是否構成無權占有,以及其他共有人可主張之物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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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未經多數決同意出租共有物,其他共有人得對承租人主張何種權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若甲、乙、丙、丁屆期未清償借款,戊應如何追討?(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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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借貸契約中數人負同一債務時的責任分擔方式(是否連帶),以及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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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借款人之清償責任及抵押權之實行方式。 【解析】 壹、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