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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與乙、丙共有 A 地,三人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某日,甲乙不顧丙之反對將 A 地以低於市場行情的租金出租且交付於丁使用。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丙無奈之餘,向好友戊傾訴此事,經戊慫恿,丙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戊。試問:戊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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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應有部分受讓人是否受原共有物管理決定(租約)拘束」之爭點。可從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規定切入;亦可運用民法第826條之1及釋字第349號解釋之法理,論證戊作為惡意受讓人(明知且慫恿),依誠信原則仍應受原決定拘束,從而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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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讓與應有部分時,受讓人是否受原已合法成立之共有物租賃契約及管理決定所拘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丙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若不得,丙有何其他救濟手段可資主張?(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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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共有物管理行為之效力,首應檢驗是否符合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多數決門檻。若符合,該管理行為對全體共有人有效,承租人即有合法占有權源,不得訴請返還。面對低價出租之不利情況,應思索少數共有人依同條第2項聲請法院變更、第4項請求損害賠償,及依不當得利請求分配租金等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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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符合多數決要件之共有物出租行為對不同意之共有人是否生效?承租人是否為有權占有?不同意之共有人有何救濟途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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