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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與乙、丙共有 A 地,三人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某日,甲乙不顧丙之反對將 A 地以低於市場行情的租金出租且交付於丁使用。試問: (一)丙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若不得,丙有何其他救濟手段可資主張?(10 分) (二)若丙無奈之餘,向好友戊傾訴此事,經戊慫恿,丙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戊。試問:戊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丙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若不得,丙有何其他救濟手段可資主張?(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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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物管理之多數決效力及少數共有人之救濟。首先檢視甲、乙出租是否符合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過半數門檻,以判斷承租人丁是否為有權占有;接著依同條第2項及第4項尋找丙之救濟途徑,包含聲請變更管理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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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過半數決出租共有物對不同意共有人之拘束力,及少數共有人之法律救濟途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丙無奈之餘,向好友戊傾訴此事,經戊慫恿,丙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戊。試問:戊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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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應有部分受讓人是否受原共有物合法出租決定之拘束。應聯想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法理於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的適用,以判斷受讓人戊得否主張承租人丁為無權占有。須釐清民法第425條與第826-1條之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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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物之應有部分讓與後,受讓人是否受共有人先前依多數決所訂立之租賃契約拘束(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共有物管理與救濟
💡 共有物多數決管理行為對全體生效,少數人僅得依公平原則尋求救濟。

🔗 共有物管理爭議處理流程

  1. 1 多數決決議 — 依民法820I人數及比例過半決定租賃管理
  2. ↓
  3. 2 合法占有形成 — 管理行為對全體生效,承租人具正當占有權源
  4. ↓
  5. 3 少數人救濟 — 若顯失公平,依820II聲請法院裁定變更管理
  6. ↓
  7. 4 損害補償請求 — 依820IV請求連帶賠償或179條請求分配租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管理行為」(多數決)與「處分/設定負擔」(原則全體同意,例外依土地法34-1)。
🧠 記憶技巧:管理多數決,占有變合法;不公裁定改,損害連帶賠。
⚠️ 常見陷阱:易將管理行為(820條)與處分行為(819條2項)混淆,誤認出租共有物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共有物處分(土地法34-1) 分管契約之效力 不當得利於共有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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