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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與乙、丙共有 A 地,三人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某日,甲乙不顧丙之反對將 A 地以低於市場行情的租金出租且交付於丁使用。試問: (一)丙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若不得,丙有何其他救濟手段可資主張?(10 分) (二)若丙無奈之餘,向好友戊傾訴此事,經戊慫恿,丙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戊。試問:戊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丙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若不得,丙有何其他救濟手段可資主張?(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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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判斷甲乙將A地出租之行為是否符合共有物「管理行為」之多數決(民法第820條第1項)。若管理行為合法,承租人丁即為有權占有,少數共有人丙便無法主張物上請求權。其次思考少數共有人丙的救濟途徑,法條明文定有聲請法院裁定變更管理(第820條第2項)以及對多數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第820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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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過半數共有人所為之共有物出租管理行為效力為何?少數共有人對該管理行為有何救濟途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丙無奈之餘,向好友戊傾訴此事,經戊慫恿,丙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戊。試問:戊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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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應有部分受讓人」是否受原共有物管理決定之拘束(民法第826條之1第2項與釋字第349號法理)。需檢視戊受讓時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管理決定。若受拘束,則丁之占有對戊而言仍屬有權占有,戊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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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物管理決定對受讓應有部分且為惡意之第三人是否具有拘束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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