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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和乙共同繼承 A 地一筆,在未分割 A 地之前,甲、乙二人同意將 A 地借給丙使用,為期一年。一年期限屆滿後,丙拒絕返還 A 地,並繼續占有之。試問:甲如何向丙請求返還 A 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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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公同共有人如何行使物上請求權。甲乙共同繼承A地,未分割前屬公同共有。借貸期滿丙無權占有,甲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再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思考公同共有人單獨行使權利時,應向誰為請求(返還於共有人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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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分割之遺產遭第三人無權占有時,部分繼承人得否單獨請求返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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