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為鰥夫,育有乙、丙、丁三子。甲年老亡故後,留有 A 地一筆,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繼承。乙、丙、丁對 A 地應如何分割爭論不斷,遲遲未能達成協議,彼此間存有芥蒂,對 A 地未予管理。A 地之鄰居戊擅自占用 A 地使用,後為乙獲悉。試問:乙請求戊返還 A 地於全體公同共有人,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公同共有物之權利行使。需先指明遺產在分割前屬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並說明戊為無權占有。核心爭點為: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得否單獨行使物上請求權?應引用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說明單獨請求返還須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
公同共有物返還請求
💡 公同共有人得單獨為全體利益,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 遺產分割前屬公同共有關係,依民法第 1151 條規定。
- 依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物權請求權準用第 821 條規定。
- 各共有人得單獨行使物上請求權,無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 依第 821 條但書,回復共有物之請求須返還給「共有人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