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為鰥夫,育有乙、丙、丁三子。甲年老亡故後,留有 A 地一筆,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繼承。乙、丙、丁對 A 地應如何分割爭論不斷,遲遲未能達成協議,彼此間存有芥蒂,對 A 地未予管理。A 地之鄰居戊擅自占用 A 地使用,後為乙獲悉。試問:乙請求戊返還 A 地於全體公同共有人,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公同共有物之權利行使。需先指明遺產在分割前屬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並說明戊為無權占有。核心爭點為: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得否單獨行使物上請求權?應引用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說明單獨請求返還須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公同共有人之一人,得否單獨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公同共有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同共有物返還請求
💡 公同共有人得單獨為全體利益,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 遺產分割前屬公同共有關係,依民法第 1151 條規定。
  • 依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物權請求權準用第 821 條規定。
  • 各共有人得單獨行使物上請求權,無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 依第 821 條但書,回復共有物之請求須返還給「共有人全體」。
🧠 記憶技巧:共有請求三部曲:先定公同(1151)、準用分別(828-2)、還給全體(821)。
⚠️ 常見陷阱:作答時容易遺漏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的「準用」依據,誤認凡公同共有權利行使皆須依第 3 項經全體同意。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差異 共有物之管理與處分 遺產分割之效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