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死亡後,其生前所有之 A 不動產及其他之所有動產與金錢等由乙、丙、丁三人各三分之一應繼分比例繼承,並已完成 A 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試問: (一)乙得否將其對 A 不動產之應繼分比例處分予戊?(10 分) (二)在乙反對之情形下,丙、丁得否以共有人數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代位乙申請變更公同共有之 A 不動產為分別共有?(15 分)
二、甲死亡後,其生前所有之 A 不動產及其他之所有動產與金錢等由乙、丙、丁三人各三分之一應繼分比例繼承,並已完成 A 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試問: (一)乙得否將其對 A 不動產之應繼分比例處分予戊?(10 分) (二)在乙反對之情形下,丙、丁得否以共有人數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代位乙申請變更公同共有之 A 不動產為分別共有?(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得否將其對 A 不動產之應繼分比例處分予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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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同共有與遺產分割之概念。應思考遺產在分割前屬公同共有,各繼承人對個別遺產標的物有無「應有部分」可供處分?藉由民法第827條公同共有之性質,推導出繼承人不得單獨處分特定遺產之潛在應繼分的結論。
小題 (二)
在乙反對之情形下,丙、丁得否以共有人數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代位乙申請變更公同共有之 A 不動產為分別共有?(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考查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規定的適用範圍。需釐清將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的法律性質是否屬該條之「處分」,以及遺產得否僅就單一不動產進行部分分割。
遺產處分與公同共有
💡 分割前遺產為公同共有,繼承人不得處分特定物之潛在份額。
| 比較維度 | 整體繼承權 (應繼分) | VS | 特定遺產之潛在份額 |
|---|---|---|---|
| 標的物 | 繼承人整體的法律地位 | — | 單一特定之財產 (如 A 地) |
| 處分效力 | 實務肯認為處分權範圍 | — | 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
| 對遺產影響 | 受讓人取得抽象分配權 | — | 破壞公同共有之不可分性 |
💬繼承人僅得處分其抽象之繼承地位,不得切割特定財產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