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二、甲與乙、丙共有 A 地,三人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某日,甲乙不顧丙之反對將 A 地以低於市場行情的租金出租且交付於丁使用。試問: (一)丙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若不得,丙有何其他救濟手段可資主張?(10 分) (二)若丙無奈之餘,向好友戊傾訴此事,經戊慫恿,丙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戊。試問:戊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丙無奈之餘,向好友戊傾訴此事,經戊慫恿,丙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戊。試問:戊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考查應有部分受讓人是否受原共有物合法出租決定之拘束。應聯想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法理於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的適用,以判斷受讓人戊得否主張承租人丁為無權占有。須釐清民法第425條與第826-1條之適用關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共有物之應有部分讓與後,受讓人是否受共有人先前依多數決所訂立之租賃契約拘束(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丙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若不得,丙有何其他救濟手段可資主張?(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共有物管理之多數決效力及少數共有人之救濟。首先檢視甲、乙出租是否符合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過半數門檻,以判斷承租人丁是否為有權占有;接著依同條第2項及第4項尋找丙之救濟途徑,包含聲請變更管理及請求損害賠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共有人過半數決出租共有物對不同意共有人之拘束力,及少數共有人之法律救濟途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相關主題

物權行為、債權行為與所有權歸屬爭議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