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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17 題

關於非婚生子女、養子女、親生子女,在我國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婚生子女和生母之間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
  • B 養子女和親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繼承父母遺產的順位也不同
  • C 生父或生母均可透過遺囑,完全排除特定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利
  • D 養子女可同時享有養父母與生父生母的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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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自然生理事實中,相對於生父,『分娩』這項事實是否足以讓社會與法律即刻確認孩子與母親的連結?如果血緣事實已經如此明確,法律在建立這段母子法律關係時,是否還有必要要求母親額外去完成『認領』等法律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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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題表現!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親屬編的核心觀念。根據《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這是基於「分娩事實」足以證明親子血緣(Mater semper certa est),法律直接給予法律地位的保障。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題目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生母」與「生父」在非婚生子女認定上的法律差異,以及收養關係中「擬制血親」會切斷與原生父母繼承權的法理。你能在干擾選項中精確選出正解,足見法律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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