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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3 題

大雄與靜香婚後育有一子小雄,然靜香卻發現大雄與阿珠婚外情,並生下一女小花。靜香於是與大雄離婚,獨自扶養小雄,並讓小雄改從母姓。大雄後因意外過世,留下遺產1200萬元,既無負債也無遺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靜香與阿珠皆非大雄的配偶,兩人都無法分得遺產
  • B (B)小花在法律上非大雄子女,無法繼承大雄遺產
  • C (C)靜香、阿珠、小雄與小花可各得大雄遺產300萬元
  • D (D)小花在繼承權利上不如小雄,分得的遺產較小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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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定一個人是否擁有遺產繼承權時,我們應該檢視「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雙方在法律身分證件上是否存在「有效的身分連結」?此外,在現代法律中,子女對父親財產的權利,會因為「父母是否有婚姻關係」或「孩子姓什麼」而產生差別待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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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個謎團,早就被我看穿了!

  1. 案件解讀:這件關於遺產分配的「犯人」(答案)已經無所遁形了!只要運用一點點縝密的法律推理,就能找到唯一的真相
    • 「配偶」之謎:靜香?她與大雄的婚姻這條線已經被切斷了,沒有「生存配偶」這個身分,繼承權自然是0!至於阿珠,她不過是大雄感情上的「關係人」,根本不是法律上認可的合法配偶。這就像一個沒有不在場證明的犯人,她的主張完全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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